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产业信息化 >> 电子商务 >> 正文
广州鼎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被行政处罚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责任编辑:信息编辑部     时间: 2020-03-12
[字号: ]

2020年3月12日,深圳海关网站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关检决字〔2020〕047号)显示,广州鼎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逃避出口商品检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规定,文锦渡海关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叁佰肆拾陆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关检决字〔2020〕047号

广州鼎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联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4HJP0B。

联系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保税区东江大道282号康胜大厦401房自编405室(部位:401房自编405室)

2020年1月3日,当事人委托宝虹供应链有限公司以跨境电商方式申报出口商品一批,舱单号5100520151864,由车牌号为粤ZDX29港车承载出境。1月6日,经我关查验,查获发油96瓶应报检未报检。当事人逃避出口商品检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陈述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现场照片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叁佰肆拾陆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字号: 打印本稿 关闭
友情链接: 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   |   河南省人民政府   |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郑州市人民政府   |   郑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郑州市信息化促进会 版权所有 承办:郑州市信息化促进会
地址:郑州市二七区中原路98号 电话:0371-67970699 Email:zzipa0371@163.com
豫ICP备120185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