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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各自贸协定中关于竞争政策与电子商务的规则解析
 
来源:澎湃新闻    责任编辑:信息编辑部     时间: 202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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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鳌亚洲论坛日前发布了《自由贸易协定:亚洲的选择》报告。《自由贸易协定:亚洲的选择》报告系统研究了涉及亚洲经济体的主要自由贸易协定,分析研判了自由贸易协定对亚洲经济体的影响,并为促进自由贸易协定在亚洲的更好落实、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提出了政策建议。

本公号将陆续分享报告中的精彩内容,本文摘取的是报告第四章第四节对自贸协定中争端解决机制部分关于竞争政策、电子商务方面的解析。(注:报告中所呈现的相关统计数据仅截至报告发布当日。)

竞争政策

世界贸易组织并未成功地将竞争政策纳入国际贸易体系之中,但是,双边自由贸易协定中的市场准入、消除歧视或其他进出口限制等条款,却频繁地触及诸多竞争相关问题。过去三十年,越来越多的自由贸易协定纳入了竞争政策。1990年前,包含竞争政策的世界贸易协定不到总量的60%,现在,这一比例已经高达90%。现行的许多自由贸易协定均从不同的方面对竞争做出了规定,最常见的是对指定的垄断企业和国有企业进行规范调整、加强竞争政策合作及限制国家援助和补贴。

显然,本部分讨论的所有自由贸易协定都对竞争政策做出了规定,但侧重点各有不同。竞争政策也是《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的指导原则之一。《印度—日本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日本—欧盟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新加坡—欧盟自由贸易协定》《韩国—加拿大自由贸易协定》《韩国—美国自由贸易协定》都对竞争政策做出了专章规定,强调公平、自由竞争在贸易投资关系中的重要性;其他自由贸易协定则在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具体条款中对公平竞争做出了规定。

本部分讨论的各自由贸易协定中,大多数协定对市场准入监管问题做出了规定,并按照《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规定适用国民待遇,以促进公平竞争与合作,抑制反竞争活动,提高透明度,其中部分协定还涉及垄断和专营服务提供者以及国营贸易企业。

《海合会—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在货物贸易方面,第2.3条(国民待遇)要求双方按照《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3条规定给予国民待遇。第2.13条(国营贸易企业)确保双方成立的国营贸易企业符合《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7条规定。在服务贸易方面,第5.3条是市场准入规定,要求双方在条款、限制和条件方面,向另一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给予不低于具体承诺减让表规定的待遇。

《印度—日本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第2章(货物贸易)、第6章(服务贸易)和第8章(投资)包含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条款,旨在推动日本和印度企业按照非歧视原则、程序公平和透明度原则开展公平竞争。第11章(竞争)包含多个与竞争相关的条款,包括反竞争行为、为抑制反竞争行为而开展的合作、非歧视、程序公平和透明度等。双方均按照各自的国内竞争法律行事,即印度的《2002年竞争法案》(2003年第12号)(后经《2007年竞争(修正)法案》修订),日本的《禁止私人垄断和维护公平贸易法》(1947年第54号)。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服务贸易协定》:第7条(垄断和专营服务提供者)规定,双方应保证其领土内的任何垄断服务提供者,均不得在另一方的市场上提供服务,如果一方提出要求,双方应举行磋商,努力消除该等行为。第18条(市场准入)和第19条(国民待遇)要求,一方对任何其他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给予的待遇,在条款、限制和条件方面,不得低于其在具体承诺减让表中所同意和列明的内容。

《中国—韩国自由贸易协定》:第14章的主要内容为竞争政策,包括:双方理解,禁止经营者的反竞争商业行为,在透明性原则下实施竞争政策,针对竞争问题开展合作,以及实施竞争法,有利于防止贸易自由化利益受损。协定规定,如果一方认为某行为影响了双边贸易,该方可以要求通过联合委员会开展磋商,以促进该问题的解决。

《日本—欧盟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第11章(竞争政策)规定,双方认识到公平和自由竞争在贸易和投资关系中的重要地位,认为反竞争商业行为会扰乱市场。双方将根据国内法律法规,采取相应措施打击反竞争行为,维护其各自竞争法和主管机关的独立性,遵守非歧视原则,在程序上对全部企业一视同仁。

《新加坡—欧盟自由贸易协定》:第2章要求双方根据该协定及《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4条规定,积极、共同推动货物贸易自由化。主要条款包括:减少或消除关税,为货物提供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国营贸易企业的义务等。

《韩国—美国自由贸易协定》:第16章(竞争相关问题)要求双方维持或实施竞争法,管理反竞争商业行为,监管指定的垄断服务提供者和国有企业,确保透明度和跨境消费者保护,并提供咨询服务。争端解决条款不适用于竞争法、反竞争商业行为、跨境消费者保护及咨询服务。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缔约方约定,相互合作推动竞争,提高经济效率,改善消费者福利,减少反竞争行为,同时承认各缔约方在竞争能力和国家体制方面有重要差别。

电子商务

近年签署的许多自由贸易协定都针对电子交易和身份验证等电子商务相关问题制定了规则(形式可能是条款或专章),成绩斐然。表4.11汇总了近年主要自由贸易协定中电子商务专章所取得的成果。几乎所有的自由贸易协定都承认电子商务是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并强调消除电子商务使用和发展的壁垒至关重要。

尽管电子商务仍是一个较新的议题,但是本部分讨论的8个自由贸易协定中,有7个包含了与电子商务相关的条款。《印度—日本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是唯一不包含电子商务相关条款的协定。《印度—日本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是唯一不包含电子商务相关条款的协定。几乎所有自由贸易协定都承认,电子商务能够推动经济增长,并单设章节,强调了取消电子商务使用和发展壁垒的重要性。

大部分自由贸易协定都包含关税减让、电子服务贸易、电子认证和电子签名、电子商务合作等条款,其中,《日本—欧盟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韩国—美国自由贸易协定》《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还讨论了在线消费者保护和跨境信息流动问题。

中国和东盟在《关于修订〈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项下部分协议的议定书》中规定,修订协议的第7条第3款,双方同意就电子商务相关议题共享信息、专业知识和开展对话。

《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关于电子商务的章节旨在推动商业相关数据的流动和数字产品贸易。具体规定包括禁止数据本地化、允许为商业目的进行跨境电子信息转移以及禁止对电子传输施加关税。

《海合会—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第7章(电子商务)承认,电子商务能够促进经济增长、创造经济机会,并强调消除电子商务使用和发展壁垒的重要性。双方同意,电子交付是服务贸易的一种交付形式。一方不得针对通过电子传输的进出口数字产品施加关税或其他税费,也不得向类似数字产品给予不同待遇。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推动电子商务发展是该协定的内容之一。根据中国和东盟《关于修订〈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项下部分协议的议定书》,修订框架协议的第7条第3款,双方同意就电子商务相关议题共享信息、专业知识并开展对话,鼓励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参与能力建设合作。

《中国—韩国自由贸易协定》:第13章强调了电子商务带来的经济增长和机会,要求推动电子认证和电子签名,加强个人信息保护,鼓励无纸贸易。协定第20章的争端解决机制不适用于电子商务。

《日本—欧盟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第8章条款的内容包括:关税减让,源代码,国内法律,无预授权原则,以电子方式签订合约,电子认证和电子签名,消费者保护,未经接收人请求发出的商业电子信息,数据合作与数据自由流动以及建立相关机制,连接双方的保护系统。

《新加坡—欧盟自由贸易协定》:第8章规定,双方认识到电子商务为多个行业部门创造了贸易机会,并同意适用WTO的相关规定。条款内容包括:关税减让;提供电子服务的义务;对电子签名的监管;电子商务监管合作等。

《韩国—美国自由贸易协定》:第15章规定,双方认识到电子商务带来的经济增长和机会,要求双方按照WTO协定的相关规定,消除电子商务的使用和发展壁垒。条款内容包括:确认电子服务须遵守该协定相关条款规定的义务;关税减让;电子认证和签名立法;在线消费者保护;接入和使用互联网开展电子商务的原则;认可跨境信息流动;为电子商务目的接入和使用互联网的原则。双方就互联网的接入和使用进行了换文确认。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第12章规定了缔约方要加强电子商务合作;推进无纸化贸易及接受电子认证和签名;保护线上消费者及个人信息,为电子商务创造有利环境;不得把计算设施位置设定作为商业行为条件,不得阻止商业行为下的电子方式跨境信息传输;推进新议题对话和不适用第19章的争端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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