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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规则——合同标的的交付时间
 
来源:网易新闻    责任编辑:信息编辑部     时间: 202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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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购越来越普遍,随之而来的买卖合同纠纷也呈增长趋势,有些当事人对法律规定的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并不清楚,而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往往又是案件的焦点所在,本文就对此问题展开阐述。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512条第一款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同时,我国《电子商务法》也在第51条第一款规定:“合同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由此可见,在网购中,签收时间尤为重要,如果您的快件为重要的文件,例如法院的文件等涉及到重大利益的快递,一定要亲自签收,尽量不要让他人代收,更不要随便让快递员签收扫描签收,避免自身合法利益遭受损失。

那么,如果当事人通过电子商务订立的商品买卖合同,但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与交付时间,该如何确定交付地点与交付时间呢?根据《民法典》第512条和《电子商务法》第51条规定的任意性规范,交付地点为“出卖人送货上门”,完成交付的时间为“买受人签收之时”。因此,若当事人为约定风险负担的原则,须出卖人送货上门,买受人签收之时,才完成交付,风险才转移给买受人承担。

综上,在电子商务买卖合同中,一般为买受人在没有签收时,视为没有完成交付,风险由出卖人承担,一旦买受人签收合同标的,风险就转移到买受人身上,因此,当事人在网购时,要注意相关的法律细节,以免发生纠纷时,自己“有理说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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