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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快手科技起诉重庆快手电子商务 后者被判改名并赔偿
 
来源:财经网    责任编辑:信息编辑部     时间: 2021-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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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快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开,案号(2021)渝05民初1932号,审理法院为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书显示,原告诉称,被告将“快手”作为其企业字号,不正当地利用或破坏了原告通过合法经营和宣传推广获取的竞争优势,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认为,被告作为原告的同业竞争者,却未尽合理避让义务,反而擅自使用与原告相同的企业字号,主观上明显具有攀附原告商誉的故意,客观上易使相关公众对产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原被告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诉请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本案裁判结果为,被告重庆市快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快手”字号,并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手续;赔偿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支出)2万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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