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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组织“百家电商平台点亮”行动 规范引导网络交易经营
 
来源:网易新闻    责任编辑:信息编辑部     时间: 2022-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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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开展“百家电商平台点亮”行动的通知》,对“百家电商平台点亮”行动(以下简称“点亮”行动)进行安排部署,引导平台和商户“亮照、亮证、亮规则”。市场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点亮”行动相关进行了解读。

市场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平台一头连着千千万万的中小微市场主体,一头连着亿万消费者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平台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对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具有重要意义。

平台合规是平台经济发展行稳致远的重要基础。“点亮”行动坚持规范为了更好发展,通过指导电商平台全面落实信息公示有关的法定义务,从整体上提升平台信息公开性和规则透明度,推动形成平台、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多方有序互动、共生共赢的长效机制。

“点亮”行动共有全国范围内百家电商平台参与,与消费者日常生活密切,平台内经营者众多,日常交易量大、业务覆盖面广。据初步统计,百家电商平台共涉及超2300万平台内经营者,为14亿消费者提供服务。通过发挥百家平台的典型示范作用,百花齐放带动全面规范,更大程度激发网络交易活动创造力,更大范围培育发展网络市场主体,更高水平提升平台运行效率和综合竞争力,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

那么,电商平台、平台内经营者需要从哪些方面进行“点亮”,从而提升自身竞争力,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市场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点亮”行动的目的是基于《电子商务法》《食品安全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规范引导网络交易经营者“亮照、亮证、亮规则”,着力破解平台主体信息和规则不明问题。

(一)严格落实“亮照”。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按照《电子商务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主要包括:一是平台应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或其链接标识。二是平台内经营者应在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或其链接标识。

依法免于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依照《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应当根据自身实际经营活动类型,分别如实公示自我声明以及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或链接标识,相关经营者在自我声明中应当明确属于何种不需要登记的情形,不得以引述法律规定等其他文字内容代替。

(二)细化落实“亮证”。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依照《电子商务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依法公示取得的有关证书等信息。主要包括:一是如实公示与所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注册备案、审查批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信息。二是经营者名称冠以“自营”、“专卖”等品牌直营、授权经销涵义词汇的,鼓励直接展示授权证书等证明材料或提供查询途径。

(三)全面落实“亮规则”。平台应当按照《电子商务法》等法律规定,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信息或其链接标识。主要包括:一是与平台内经营活动有关的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包括入驻审核、信息公示、知识产权保护、商业秘密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商品信息发布、信息安全保障、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等方面的协议和规则。二是与消费者有关的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包括用户注册、个人信息保护、支付服务、退换货、投诉举报处理、争议解决、信用评价、消费者保障金等方面的协议和规则。三是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平台制度规则。

在开展“亮照、亮证、亮规则”的同时,指导和督促平台集中清理平台内伪造、变造、冒用、过期、未及时变更等情形的无效证照。推动平台持续完善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切实保护消费者和中小经营者合法权益。

关于“点亮”行动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市场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网络消费者是我国社会消费品零售额持续增长的生力军,保护好他们的合法权益对于保持全社会消费信心,稳定平台经济健康运行基本面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受制于网络交易的虚拟性等特征,网购消费者较之实体购物普遍更关心平台信息的公开透明问题,也是“点亮”行动的主要利益相关群体。

“点亮”行动坚持以保护消费者利益为价值导向,注重模式创新,确保平台消费者、消费者组织广泛参与行动全过程,努力实现良好社会效果。加强与中国消费者协会的合作,通过组织消费志愿者全程体验式评价、第三方机构线上问卷调查、电商平台问卷推送等形式,对平台落实“亮照、亮证、亮规则”情况进行全流程、多场景、体验式评价,对行动的社会效果进行科学、客观、全面评估,更好提升消费者体验,更好营造网络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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