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产业信息化 >> 信息安全 >> 正文
简析网络环境的个人信息安全对策
 
来源:江南日报    责任编辑:信息编辑部     时间: 2015-09-07
[字号: ]

现代的信息安全、大数据、云计算不断被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互联网时代,守好“小家”才是安定“大家”的前提。因此,如何在网络环境下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是互联网发展中亟须解决的问题。

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保护存在的突出问题:个人信息的泄露风险和保护难度不断增加;由于个人信息的泄露具有泄露量大、传播速度快、不易控制等特征,容易造成极为严重的后果。同时,网上个人信息保护涉及众多主管部门,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协调机制、管理制度等还不完善,由此造成个人信息保护难度不断增加。网上个人信息泄露的源头多、涉及面广。从网上个人信息泄露的来源看,一些不法分子通过网络病毒等方式,盗用、收集、篡改、恶意使用个人信息现象越来越普遍,已经形成了一条倒卖个人信息的黑色产业链,各种信息作为“商品”被廉价出售。此外,各种垃圾短信、垃圾邮件、骚扰电话等,严重干扰人们的正常生活,有的甚至危及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但是,由于目前颁布的相关法律表述的高度概括性,决定了其在具体操作层面只起指导性作用。因此,我国现有法律法规虽对个人信息保护有所涉及,但这些要求比较原则性,缺乏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法出多门,相互交叉,缺少一部统一的、综合性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

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保护的对策建议:

一是完善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制度。鉴于相关法律法规中处罚力度不够、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当务之急是尽快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用单独立法来保护个人信息。在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过程中,笔者认为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第一,利益平衡原则;第二,全面保护原则;第三,国际通行标准相符原则。

二是加强对网络个人信息的行政监管。个人信息保护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明确政府部门的主导地位。第一,针对主管部门比较多、协同机制不尽完善等问题,应明确有关主管部门之间的职责。第二,有关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电信和互联网企业有关用户个人信息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通过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审查,督促其建立健全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第三,有关主管部门要把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检查与加强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年检和电信用户权益保护等工作相结合,从业务办理、市场准入、使用管理、信息存储、投诉处理等环节加强用户信息保护。第四,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合理使用网络监控,制止和查处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是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信息传播责任和义务。应当把用户个人资料信息的保护作为网站的法定责任予以明确,并将其作为网络隐私权保护制度的一个基础,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信息传播责任和义务。在使用公民个人电子信息时,应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在收集公民个人电子信息时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法规禁止发布、传输的信息时,应当立即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字号: 打印本稿 关闭
友情链接: 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   |   河南省人民政府   |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郑州市人民政府   |   郑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郑州市信息化促进会 版权所有 承办:郑州市信息化促进会
地址:郑州市二七区中原路98号 电话:0371-67970699 Email:zzipa0371@163.com
豫ICP备12018572号